1、举报内容
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或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政法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均可举报。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
2、奖励办法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决的,每案奖励人民币40000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判决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判决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头目或主犯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抓获涉黑涉恶案件逃犯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若系多人联名举报,奖励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奖金分配自行协商。举报顺序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扫黑办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可在30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3、保护措施与责任追究
受理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借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4、时效
本办法有效期至重庆市梁平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